台湾地区的“中央政府”设立“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五院分别行使行政、立法、司法、弹劾、考试五权。“司法院”是台湾地区的最高司法机关,拥有广泛的职权,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审判权,公务员惩戒权,“宪法”及法律命令解释权等等。法院为“司法院”的所属机关,专门行使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权。 台湾地区的法院设三级:最高法院是台湾地区的最高审判机关,在审级上是第三审法院,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是台湾地区法院体系中的第二级;地方法院是台湾地区最低审判机关,原则上设于县、市,若县、市地域狭小,可数县、市合设一所地方法院,若县、市地域辽阔,可增设分院。三级法院之间是审级关系,而非行政隶属关系。 台湾地区的诉讼程序实行三级三审制,但简易的案件可以实行三级二审制。民事诉讼没有检察机关抗诉的制度,但有类似于抗诉的非常诉讼制度,不过只有最高法院检察署总检察长才有权决定提起... ... ... ...[ 详细 ]
台湾司法体制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