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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新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与现行规则修改内容对照表

时间 : 2014-12-12 15:46  作者 : 鼎鉴律师事务所 点击 :
征求意见稿与现行规则具体修改内容对照表
现行规则 征求意见稿 主要修改内容
修改理由或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仲裁委员会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三)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一条 北京仲裁委员会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三)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案件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款“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秘书”,其中“仲裁庭的秘书”修改为“案件秘书” 秘书工作从案件受理以后就已经开始,如果仅表述为“仲裁庭的秘书”,不足以涵盖秘书的全部工作阶段
第二条 本规则的适用
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除外。
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第二条 本规则的适用
(一)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本会履行该规则规定的管理职责。
(二)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三)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推进仲裁程序,以促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高效和公平的解决。
(四)本会、仲裁庭、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均应当本着诚信、善意、合作及妥善解决纠纷的原则适用本规则。
 
(1)将第二条增加了标明条款顺序的序号;
(2)在第一款后面增加一句话,内容为“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本会履行该规则规定的管理职责”;
(3)新增第三款内容,明确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在推进程序方面享有一定的裁量权;
(4)新增第四款内容,强调参与仲裁的各方在适用规则方面负有诚信合作的义务
 
(1)现行规则仅规定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但是没有规定如果适用其他机构的仲裁规则,一些管理性质的职责,由哪一个机构行使,因此有必要予以明确;(2)仲裁程序本身需要高度的灵活性,仲裁规则既不可能也不需要对所有程序事项加以规定,这个时候需要赋予仲裁机构和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推进仲裁程序的权利;(3)规则在适用过程中会遇到一些解释和理解的问题,这时需要参与仲裁的各方以诚信、善意与合作作为出发点,本次修改明确这一点以起到倡导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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