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
主页国际争议解决新闻报道

英国在线法院发展报告(上)

时间 : 2015-12-30 15:36  作者 : 鼎鉴律师事务所 点击 :
编者按
         纠纷解决领域因科技而转型,但这种转型并非简单地将现代技术应用到传统模式中,而是以互联网为基础重新构建一种新的在线模式,以更好地实现正义。当前,在多元纠纷解决领域,以“互联网+”为名义的创新方式层出不穷,对科技手段的过分追求甚至忽视了司法公正的初衷。为了了解国外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模式,公号特别分两篇推出英国在线法院的发展报告,介绍英国在ODR方面的改革。此文给我们带来的惊喜是东方传统经验在ODR机制中的价值,英国在线法院打造以预防、控制纠纷为主的机制与我们提出的“上医治未病”理念如出一辙。技术只是工具,正义才是根本。英国在线法院的思路提醒我们在构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时,不能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文章概要
        本报告详述了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在处理小额民事诉讼方面进行的变革。我们强烈推荐在线纠纷解决方式,总结如下:1.对于小额民事诉讼而言,现行的司法体制耗费多,速度慢,而且非常复杂,尤其是涉及个人的案件;2.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英国法院和审裁处服务中心(HMCTS)应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型法院服务机构:英国在线法院(HMOC);3.在英国在线法院,司法人员可以在线审理案件,通过电子方式与当事人互动。在线法院早期的纠纷解决可以通过辅助人员的工作得以完成;4.在线法院有两个方面的优势:第一,增加接近正义的途径(当事人负担得起纠纷解决的费用,并且使用便利);第二,大幅降低法院系统的成本。5.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并非科幻小说,全世界范围内一系列的实证研究清晰地证实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潜力;6.一直以来,我们致力于改善接近正义的途径,不仅是为了寻找更好的纠纷解决方法,而且是为了更好地避免和控制纠纷。在这方面,ODR可以有所作为;7.以科技为基础的ODR发展迅猛,我们对新一代的ODR系统可能的功能做了许多预测;8.我们小组与英国法院和审裁处服务中心一起开展新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对报告中提出的方案开展试点项目。
一​背景
 
         这是民事司法委员会在线纠纷解决顾问小组出具的第一份报告。该小组于2014年4月25日成立。大体上,我们的职责范围是探索ODR对于25,000英镑以下的小额诉讼的可行性。该报告可配合我们网站www.judiciary.gov.uk/reviews/online-dispute-resolution上的相关资料进行阅读。我们的主要建议、观点和证据已在报告中列明,而工作文件、与其他相关资源的链接、专家访谈、图表资料等都可在网站上找到。
信息技术和ODR
          信息技术通过两种不同的方式支持法院。第一是帮助改进现有的技术应用。在现有工作实务中引入信息技术,可以取代或加强当前的系统。这一方式的成本高、困难重重,且最终结果经常是一团糟,不过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系统替代了效率低下,以纸质文件为基础的系统,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基础程序和进程。
        信息技术在法院系统的第二种应用是提供全新的服务。以此为目标,鼓励大胆创新,促使改革者从头开始,重新构思。在这篇报告里,我们采取了第二种方式,建议通过ODR技术的应用来实现正义。这与当前很多民事司法系统中开展的项目相反。现行的那些项目均属于第一种方式,寻求传统法院工作机制的系统化。
        我们提出的ODR是指使用信息技术和网络帮助解决纠纷(并不仅是对现有法院工作系统的电脑化),这比某些专家提出的在线纠纷解决范围要广泛。之所以强调括号中内容,是因为我们不认为通过视频链接进行庭审或在线跟进审理过程就是ODR。虽然我们对ODR进行广泛的定义,但我们大力借鉴世界范围内主流ODR的最好做法。
        通过ODR解决纠纷,我们不再需要传统的法庭。取而代之的是,纠纷解决程序将完全或者大部分通过网络进行。换而言之,纠纷解决服务将成为众多在线服务的一种类型。ODR整合了许多技巧。当ODR系统协助法官、调解员或谈判者通过在线沟通、审阅电子文档的方式处理纠纷时,仍需要人力介入。在其他时候,对法律问题的评估或自行协商则可以通过ODR服务完成,无需任何专业人士的介入。
         ODR技术已经在全世界应用于多种纠纷的解决,从消费者纠纷到电子商务引起的纠纷,从私人冲突到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纠纷。但ODR并不适合所有类型的纠纷,从表面上看,ODR尤为适合解决庞大的小额诉讼。与传统意义上的法院相比,在线法院更低成本,更加便捷。我们提供了一系列在线纠纷解决的典型例子说明了这一点。
报告的目的
         此报告对民事司法系统中ODR在未来的应用思路进行了概述,但并非详细的描述。我们相信这将成为英格兰和威尔士纠纷解决发展的重要新方向。我们的中心目标之一是揭示在线纠纷解决的巨大潜力。同时我们期待针对我们提出的解决纠纷的原则和规则,而不是ODR的实施细节进行讨论和反思。报告也借此机会对未来的工作,特别是试点的基本思路进行呼吁。
         对于很多法官和律师来说,此报告的建议和内容可能不可思议,甚至有些混乱。但在法院系统面临挑战的时代,我们需要全新的纠纷解决方式。当接近正义之路面临重重威胁时,希望读此报告的人即使无法马上接受这种新的思维模式,也至少保持开放的心态。我们期待一种不同于传统机制的新方式去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或许最根本的问题应该是,法院是否是一个提供服务的场所?纠纷只能集中在法院这个场所才能解决吗?某些民事纠纷是否更适合通过在线方式解决?
        随着工作的开展,我们越来越坚信ODR可以为司法系统带来两大益处:降低法院系统成本,提高接近正义的可能性。在某些适合的案件中,ODR是更低成本和更容易使用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线纠纷解决不是科幻小说。世界著名的eBay每年通过ODR解决6千万件纠纷,这是互联网时代解决纠纷的成功典范。其他很多国家,诸如荷兰和加拿大,已经走在前沿。如果英格兰和威尔士希望在这方面引领潮流,那么我们必须快马加鞭了。
 
 
二建议与总结
 
         我们建议英国法院和审裁处服务中心建立一个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新的法庭服务,即在线法院。在线法院应提供以下三个层级的服务:
         第一层级是提供在线评估服务。这项服务可以帮助有不满情绪的当事人将他们的问题分门别类,了解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理解可供选择的救济方式和解决方案。
        第二层级是提供在线辅助服务。这项服务将提供在线辅助员,在没有法官介入的情况下,对纠纷作出快速、公平的裁决。通过在线交流,辅助员可以看到纠纷的相关文件和当事人的陈述,帮助当事人进行调解和协商。必要时,他们可以使用电话会议设施。另外,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不需要专业人士的介入解决他们的纠纷。
         第三层级是提供在线法官。在线法官由全职或者兼职的司法人员担任。在线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通过在线系统提交的文件,对纠纷的全部或部分进行裁决。必要时,这项服务亦可使用电话会议设施提供支持。
        在线法院的成立要求英格兰和威尔士司法体制主要进行两项创新。第一是培训部分法官进行线上裁决;第二是需要国家提供资助,使在线辅助服务和在线评估服务成为可能。
        为确保上述方案得以实施,我们需要三个方面的支持:第一,英国法院和仲裁处服务中心将ODR纳入到现行民事、家事和仲裁处的改革项目中,并从每年7千5百万英镑的改革经费中划拨一定的份额用于建立在线法院;第二,所有政党原则上要支持在线法院,将ODR作为降低民事纠纷解决成本和促进接近正义的确实可行的方法;第三,民事司法委员会邀请ODR顾问小组开始新一阶段工作,与英国法院与仲裁处  服务中心以及司法部合作,进行ODR的试点,设计在线法院,提升对这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方式的了解。
         虽然在线纠纷解决的受案范围限于标的额为25,000英镑以下的民事诉讼,但我们相信在线法院的管辖范围可以延伸到适宜的家事纠纷以及诉至审裁处的案件。
         报告的其余部分是对本节内容和我们的创新思维进行补充说明。
 
三ODR的优势
 
        我们的民事司法体制有些老旧,很多问题被各界人士加以诟病,包括沃尔夫大法官、杰克逊大法官、众多的学术评论员以及司法实务人员。随着公共法律资金的削减,大众普遍担忧,对个人而言,目前法院的纠纷解决体系过于昂贵,繁琐复杂。
        目前法院面临的挑战
        回顾各界对于民事司法体制缺点的评论,我们重点关注法院为小额诉讼提供的纠纷解决服务是否符合以下标准:
         1.负担得起——所有公民,无论贫富;
         2.可以接近——尤其对于身体有残疾的人,出席庭审是很困难的事情;
         3.容易理解——非律师的公民在为自己代理时也不会感到不方便,不会处于弱势;
         4.合适——对于受互联网影响的一代以及越来越网络化的社会,这些活动能通过电子化的方式操作;
         5.快速——将未解决问题的不确定期限最小化;
         6.一致性——对法院的裁决提供一定程度的预判;
         7.值得信赖——使用者对这个平台的可靠性和诚信度具有信心;
         8.集中——法官可以专心解决那些需要他们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案件;
         9.可以避免——提供多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供选择,法官的介入是最后一道防线;
        10.比例适当——针对案件的标的额来讲,起诉的成本是合理的;
        11.公平——当事人有机会向中立的专家陈述案情,并得到公正的结果;
        12.强有力——由清晰的诉讼规则和法律的全面实施提供保障;
        13.案结事了——所有的使用者可以回到生活正轨。
         虽然目前的法院系统由一流的法官主导,他们工作的质量非常高,但是我们一致认为现行法院系统对小额民事纠纷的解决并不能满足上述13条标准中的大部分。
一种新的方式
        很多改革者都偏好向过去妥协,认为节省成本和提高接近正义的最好方式是将现存的系统现代化,而不是从根本上进行改变。我们认为这一方式是不可能带来巨大进步的。
        国家健康服务中心的杰出博士缪尔·格雷注意到,“直到没钱可以挥霍时,我们才会寻求改变”。将这一观点应用到我们讨论的司法体制中,我们确实到了没钱可用的时候了。如果能够承认这一点,那么我们应该考虑的就不仅是简单地改善现有法院系统或者挽救传统的小额纠纷解决方式,而是重新考虑现代社会处理民事纠纷和问题的方式。
        我们认为ODR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小额纠纷解决方式。以全球范围内取得成功的ODR项目的经验为基础,我们相信,如果实施得当并广泛使用,这种科技方式可以满足上述十三条标准。
案件类型
        向在线法院提交商事案件还不太可能,或许经过一系列试点项目之后可以达到这个目标。但我们可以做出两种有可能实现的预测:一是如果可以将案件从传统法院引导到在线法院,那么就可以降低成本。例如,由法官在线审理(比如法官在家进行)的民事诉讼的单位成本将大大低于由法官在法庭上审理案件的成本。而且,如果大量的小额诉讼都由在线法院解决,那么传统法院系统对于办公场所的需求也将得到缓解。二是提供在线辅助可以大大减少需要法官审理的案件的数量。通过辅助方式分流案件的成本比法官审理案件的成本要低,因为无论是否在线,参与者的要求降低了。
        在线法院必须依靠强有力、安全以及可信赖的技术支持来运转。这一需求的成本并不高,因为现在已经有标准的获得认证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我们希望当事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可以足够支付在线平台的设立和运转成本。而且我们希望当事人为在线法院支付的费用低于传统法院的费用。报告中关于设立在线法院费用的说明可防止滥用费用,我们建议采用能够同时为当事人和法院系统节省成本的收费机制。
        即使法院和审裁处服务中心认为,预定的系统应支持在线法院,从而会产生进一步的费用,但与现行系统的维护和升级费用相比,这些费用也是适度的。当然在接下来五年中,划拨给在线法院的资金仅占每年7千5百万英镑的民事司法改革项目资金的一小部分。
四对接近正义进行的反思
 
         大多数民事司法改革由法官倡导,决策者则关注纠纷解决机制的改进和传统司法体制的完善。对接近正义的提升意味着需要对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改进。比如,让程序变得更快捷简便,更少对抗性,更易于操作。我们小组从一个更广泛的角度思考提升接近正义的措施。
纠纷解决方式之外
        通过对之前的工作和全球大量的ODR系统进行研究,我们建议从三个方面来更好地构思接近正义:第一,纠纷解决;第二,纠纷控制;第三,纠纷预防。
为了促进接近正义,我们应采取更多措施确保法院的法官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去解决纠纷,防止分歧不断升级扩大(通常,需要律师和当事人在这方面进行控制)。此外,防止法律问题发生的方法是在悬崖的顶部放设置护栏,而不是在悬崖的底部放一部救护车。下面这个表格说明了这三个因素,表格上的三角形代表目前司法服务政策更多地关注由法院和法官解决纠纷,而不是控制和预防纠纷。
目前的工作重点                        
 
延伸法院的工作
有些矛盾的是,当政府的首要任务是节省开支时,我们却建议法院扩大业务范围,除了解决纠纷还要控制和预防纠纷。我们的想法是对于纠纷的控制和预防将大大减少需要由法官解决纠纷的数量。
这将是法律世界的氟化物时刻——就像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为了彻底减少因蛀牙需要看牙医的需求,将氟化物投放在水中。同样,在法律领域,适当地在控制和预防环节进行投入,可以大大减少进入法院案件的数量。预防胜过治疗。为了这个目标,我们建议采用二种在线技术:一是通过在线辅助来控制纠纷;二是通过在线评估来避免纠纷。在法官介入前调用这些机制,可以补充在线法官的工作。
这三方面的程序在本质上是根本不同的。简而言之,在线法官继续在纠纷解决对抗性机制下工作,在线辅助采用纠问式的方法,而在线评估在风格和方式上更加信息化。稍后会详细介绍。现在,我们简短地说明不同之处。
下面的表格建立了一个新的路径。基于从广义上理解接近正义,倡导更加重视纠纷的预防和控制,将传统的观念调转方向。
建议重点放在
        总之,这里倡导的方式不仅是精简传统意义上的法院,以节省开支,降低门槛。它还包括更具预防性的理念。为了这个目的,我们需要设立一个不同于传统法院的在线法院架构。
 
相关文章

鼎鉴律师

更多
曲海斌律师 曲海斌律师

曲海斌律师,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主任;外…

舒梅律师 舒梅律师

舒梅律师,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鼎鉴顾问

更多
李元發先生 李元發先生

李元發 先生 1959年4月1日臺灣苗粟三義出…

方旭辉教授 方旭辉教授

方旭輝,江西南昌大學教授,2009年在華盛頓…

在线解答

Q&A
更多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