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播放权,是指广播电视部门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进行营利性转播、录制、复制的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因此,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播放权,即播放自己制作的节目,或经许可转播、直播的节目。同时,广播电台、电视台也享有许可他人播放自己制作的节目,或许可他人播放经许可转播、直播的节目。另外,广播电台、电视台也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节目,并取得报酬的权利。
有关法律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由于邻接权基于作品的传播而产生,故邻接权人行使邻接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