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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采飞扬的陈水扁判决书——引经据典,古风悠悠,大义昭昭,法相

时间 : 2014-12-29 12:08  作者 : 鼎鉴律师事务所 点击 :

      

       近读台湾陈水扁弊案判决,颇感震撼。全案判决竟煌煌一千五百二十三页,重逾三公斤,须分上中下三册装订送达各方。判决详列诸类证据图表,所引法条悉数全文奉上,谨严之风扑面而来。
       尤为震撼且新奇者,乃判词之说理。譬若久不见丽人,一日得见,人面桃花,摇曳生姿,怎不令人惊艳。判词引经据典,古风悠悠,说理圆通,情辞切切,立意高远,大义昭昭,更法理畅达,法相庄严,诚可谓法理、情理、事理、文理“四理并茂”。读之,胸中焉能不腾起正气!

陈水扁判决书主文全文(缩略版)

仅主文就长达74页 62876字

  台北地方法院本院95年度瞩重诉字第4号、97年度金瞩重诉字第1号、98年度瞩诉字第2号贪污等案件,业于98年9月11日下午4时整宣判。

【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陈水扁(无期徒刑)
(二)被告吴淑珍(无期徒刑)

【本院认定之事实如下】:

壹、前言

  一、陈水扁自民国89年5 月20日起至97年5 月19日止,担任中华民国第10任及第11任总统,对外代表中华民国,对内统率全国陆海空军、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文武官员及解决院与院间之争执。

  二、吴淑珍系陈水扁之配偶,于陈水扁担任中华民国第10任及第11任总统期间,受陈水扁之授权及指示,以总统夫人名义(非法定职务),协助陈水扁执行总统职务,且经陈水扁同意,而代之处理国务机要费之动支等事务。

  三、马永成(绰号:小马)曾于81至83年间,林德训曾于82至83年间,分别为陈水扁担任立法委员期间之助理(陈水扁担任立法委员期间乃自79年2 月1 日起,至83年12月25日中途离职),且于陈水扁83年至87年担任台北市政府市长期间,亦随陈水扁至台北市政府任职,马永成甚至曾担任台北市政府副秘书长一职;陈镇慧早于73年起,即在陈水扁担任律师之华夏律师事务所任职,以上3 人均与陈水扁及其家人有长久相处之情谊。

  【本院量刑审酌之理由如下】
(一)被告陈水扁、吴淑珍部分
爰审酌被告陈水扁曾任律师、立法委员,受外界誉为正义象征,形象良好,有幸获取人民信赖,荣登“元首”之位,担任我“国”第10、11任“总统”,现仍享有卸任“总统”礼遇条例之各项尊崇,本应将“作之君、作之师”铭刻于心,秉持“总统”高度,为民表率,殚心竭虑,以福国淑世为己任,然而却为一己之私,纵容家人与身旁亲信,以权生钱,致未能秉持廉洁自守、忠诚“国家”之初衷,将“总统”有权动支,须用于“国家”政经建设访视、军事访视、犒赏及奖助、宾客接待与礼品致赠等之国务机要费,任意挪取、占用,甚至以不法方式诈领,致立意良善之国务机要费,至此竟沦为“总统”之家族零用金。又被告陈水扁身为“一国元首”,当知“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风行草偃,上行下效”不变之理,却公开高举改革大旗,私下行贪腐之实,滥用“总统”职权,上从假借“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政策,下至公股投资职位,均能以金钱交易牟利私囊;被告陈水扁此举,公私不分,知法犯法,不但有违法律人之良知,且已背弃人民之托付与期待,难为表率。

亲信权贵有样学样,官箴日渐败坏,主管机关配合浪费公款仅为解决私人财务,财政部长必须戒慎恐惧安排私人职位,内政部长配合提供标案数据,可见一斑。嗣又知法犯法,以空前繁复手段将不法所得洗至国外。

又被告吴淑珍身为被告陈水扁之妻,因意外受有身体上之残疾,固甚可悯,然其曾任立法委员,当知国家公帑分毫,均源自人民血汗,却于被告陈水扁获选担任“总统”后,以“总统”夫人之尊,非但不能力持清廉,反而每每藉权势地位,获取巨额私利,公款私用,又与民间企业主往来,失所分际,将被告陈水扁之“总统”职位限缩于财团豪阀之服务,身为台湾三大家之鹿港辜家,尚需以贿赂维系家业,其余企业更不必书,已然反背人民之殷殷期盼,且其二人于95年间国务机要费案爆发争议后,不知以民意为圭臬,反省自躬,反而穷尽“总统”之权力,以可操纵之“国家”行政及党政之力,大肆进行全面性之灭证、伪证、串供。

被告陈水扁明知己咎,却以前朝不法在先,发动转型正义攻势,企图合理化自己恶行,藉以逃避司法之侦查及诉讼进行,即便卸任之后,仍以过往丰厚人脉及残存权力继续为之,从不间断,又被告陈水扁秉其权势,视社会基柱之法律为无物,再肆意冠以政治干预,不愿循正当诉讼程序,每每以政治干扰司法,不论法律、证据,不提自家异于正常收支之巨额资产,言却必称司法迫害云云,显然对犯罪明确已然自知,仅侥幸图政治势力介入解决而已,身为法律人,却视司法为玩物,甚属不该,其二人行止均对司法信誉破坏至深,及其二人之素行、生活状况、智识程度、犯罪不法所得之高令人咋舌、犯罪之手段及违法义务之程度,犯后态度等一切情况,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谕知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6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并定其应执行之刑,另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修正前刑法第37条第1项规定,褫夺公权终身。

(二)被告马永成、林德训

  爰审酌被告马永成、林德训均为被告陈水扁之重要幕僚,长久跟随被告陈水扁竞选、担任公职,深获被告陈水扁之信任,其2 人领用国家高薪俸录,本应遵守法律、奉公守法,却基于私谊,惑于官位、权势,未有公务员忠国忠民之节操,甘沦为被告陈水扁、吴淑珍之家臣,仰仗被告陈水扁、吴淑珍之指示,任由被告陈水扁、吴淑珍及其2人之家人,将国务机要费挪为私用途,破坏国家体制,危害非轻,被告马永成为台湾大学政治系毕业,被告林德训亦有台湾大学政治研究所之高学历,不知贡献长才,反而以之为被告陈水扁、吴淑珍2 人拒绝外部审计、司法侦查,以掩饰本案犯罪遭揭发,惟尚无证据亦由国务机要费中获取巨额不法利益,及其2 人之素行、生活状况、智识程度、犯后不知悔悟等一切情况,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另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修正前刑法第37条第2 项规定宣告褫夺公权,并定其应执行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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