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10-18
来源:(2009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台湾航空公司在2008年12月15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年度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二、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台湾航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为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所得税政策。
三、本通知所称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上述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第一条 为深化法官、检察官招录制度改革,推进本市法官、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推动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