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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司法体制的启示

时间 : 2014-07-18 14:56  作者 : 鼎鉴律师事务所 点击 :
发布时间:2010-10-27
一、 台湾地区司法体制的概况
    台湾地区的“中央政府”设立“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五院分别行使行政、立法、司法、弹劾、考试五权。“司法院”是台湾地区的最高司法机关,拥有广泛的职权,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审判权,公务员惩戒权,“宪法”及法律命令解释权等等。法院为“司法院”的所属机关,专门行使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权。
    台湾地区的法院设三级:最高法院是台湾地区的最高审判机关,在审级上是第三审法院,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是台湾地区法院体系中的第二级;地方法院是台湾地区最低审判机关,原则上设于县、市,若县、市地域狭小,可数县、市合设一所地方法院,若县、市地域辽阔,可增设分院。三级法院之间是审级关系,而非行政隶属关系。
    台湾地区的诉讼程序实行三级三审制,但简易的案件可以实行三级二审制。民事诉讼没有检察机关抗诉的制度,但有类似于抗诉的非常诉讼制度,不过只有最高法院检察署总检察长才有权决定提起非常诉讼。刑事案件的执行由“法务部”负责,民商事案件的执行也由法院自己负责。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也存在执行难的问题,遇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就发再执行凭证。
    台湾地区的法官与检察官统称司法官,必须通过统一的司法官考试,并经“法务部”的司法官训练所二年的专门训练才能担任。学员在训练时不知道自己将来会是法官还是检察官,结业后由“法务部”根据学员的志愿和法院、检察院人员需求进行分配。刚进地方法院的时候,称候补法官,然后大约经过五年,可以升为正式法官,经过大约三年,可以被推举为高等法院的法官。法官与检察官之间也有人员交流,但数量不多,多数人更喜欢当法官。
    台湾地区法官审判一般是合议制,资深的法官可以独任审判。以前合议的内容是不公开的,现在的评议的内容公开化了。台湾地区法律没有审限的规定,虽然法院内部会有一些要求,一般法官也都会尽心尽力处理案件,但是办案期限过长,司法效率不高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有的案件实在拖得太长,法院也会催促法官抓紧办理,但这种情况不会很多,因为这又涉及到一个干涉法官独立审判的问题。
    台湾地区十分注重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以前也有审判委员会,现在没有了,院长、庭长也不审批案件,在案件宣判前甚至看不到判决书。不过也有一个问题,就是法官的经验问题,有些法官的年纪太轻,独立有了,但由于社会经验不足,裁判效果不好的情况也比较多。
    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存有“赎刑”制度,即“犯最重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受宣告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易科罚金。”使得富人自恃钱多,以金钱交换徒刑,无视法律尊严,而穷人虽也准“易科罚金”,但没钱可以易科,最终仍须坐牢,形成“富人用钱换刑期、穷人却入监服刑”的社会现象。
    台湾地区的检察机关设最高法院检察署,高等法院检察处和地方法院检察处,均隶属于“行政院”所属的“法务部”。检察机关除了公诉权之外,还拥有侦查权,可以指挥警察调查案件。在台湾地区,警察没有侦查权,只有“法务部”所属的检察机关和调查局才拥有侦查权。"法务部"除主管检察机关、调查局外,还掌管监狱、看守所、司法保护等行政事务及“行政院”的法律事务。其所属的“司法官训练所”专门负责新任法官与检察官的培训。
    二、 台湾地区司法制度的启示
    启示之一:十分注重司法体制改革
    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是国民党从大陆带过去的,大体上是属于大陆法系。随着时代的进步,工商的变迁,台湾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也在不断地变化。为适应这种不断发展与变化的新需求,台湾多年来积极推进司法革新,在全体司法人员共同努力下,在促进审判独立、确保人权尊严、建立司法新制等方面,成效斐然,对于解决当事人争议、维护法律秩序及促进法治发展上,成效良好。如《民事诉讼法》先后于1999年、2000年及2006年进行了修改。另外,为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及程序选择权,增进人民对裁判的信赖,并疏减讼源,于2003年特别制定了《民事诉讼合意选择法官条例》,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双方都信任的法官来审理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2004年又新订《法律扶助法》,对于需要专业律师帮助而又无力负担诉讼费用及律师报酬的民众,予以制度性援助。
    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曾勇夫先生还专门向我们介绍刑事诉讼中的暂缓起诉制度。台湾地区与我们大陆一样,也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就如地方法院的刑事法官,前些年每月人均办案要超过40件。由于法院受理案件每年激增,法官工作负荷过重,使人有量过多而质欠佳的印象。所以,如何改进诉讼制度,疏减讼源,提升裁判品质,成为台湾司法人员努力的方向。在这种背景下,从日本引入了暂缓起诉制度。所谓暂缓起诉,又称缓予起诉,是指对于触犯刑法的人,根据其犯罪性质、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该犯罪人的年龄、处境、犯罪后的表现等法定情况,公诉机关认为没有必要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依法作出的附条件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暂缓起诉在诉讼程序上最终结果有两种可能,一是暂缓起诉的被告人在法定期间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关于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则公诉机关撤销暂缓起诉决定,公开宣布对其所犯罪行不再起诉;二是在暂缓起诉期间,如果违反有关暂缓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则公诉机关应当撤销暂缓起诉决定,提起公诉。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使得地方法院刑事法官们的月办案数量降至20-30件之间,同时,宽严相齐的刑事政策也相应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启示之二:全面落实司法保障措施
    在大多数国家,尽管存在着立法权和行政权如何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配置的问题,但司法权则无一例外地由中央依法设立和直接管理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容地方政府染指。台湾地区也是如此。据前台湾地区“行政院法务部”部长廖正豪先生介绍,为了谋求司法公正,台湾当局十分注重司法的独立,并且,从落实司法保障措施、优化法制环境着手来维护司法独立、进而促进司法的公正。
    首先,从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上来看,审判权专属于“司法院”,检察权专属于“行政院”所属的“法务部”。虽然在地方设有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以及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检察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检察处,但是,他们皆属“司法院”和“法务部”的下属机构,与地方政府没有隶属关系。
    其次,从司法人员的人事管理上来看,地方法院及其检察处的司法官主要经台湾地区统一的司法官考试选用,高等法院及其检察处的司法官从地方法院及其检察处的司法官中选拔,最高法院及其检察署的司法官从高等法院及其检察处的司法官中选拔,法官、检察官之间的相互调动,也由“司法院”会同“行政院”决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院长、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检察处检察长的职期调任办法,由“司法院”与“行政院”分别决定,也与地方政府没有关系。
    其三,从司法机关的经费保障上来看,各级法院的所有经费全数由台湾地区最高当局直接拨给,也与地方政府没有关系;而且,“司法院”提出的经费预算“立法院”不可以删减,只能加注意见。另据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秘书长郭吉仁先生介绍,该基金会的主要经费也来自于台湾地区最高当局的财政拨款,2008年的拨款为69000万元新台币,明年计划将预算增至85000万元新台币,估计“立法院”会减一点,但也不会很多。
    台湾地区的社情民情与我国大陆不一样,两地在司法保障体制上的一些做法也不相同。我国大陆是将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置于地方政治、经济的格局之中,这样有利于地方的“一府二院”协调一致,形成合力,致力于地方的政治稳定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这种体制设计也容易产生司法权地方化的倾向,影响我们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正确、有效执行。特别是司法经费由同级政府供给的体制也使许多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的办案经费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为此,一些基层法院的主要负责人在抓好队伍、抓好业务的同时,还要经常为经费问题发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启示之三:逐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台湾地区的诉讼制度,也如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在社会逐渐资本主义化后,其优势慢慢地向富人倾斜,“法律是有钱人的专利以及穷人的梦魇”成为人们不得不接受的事实。虽然,当地的法院、检察处设有为民服务中心,大学法律系也有学生组成的法律服务社这类免费法律咨询组织,然而专业性往往不足;而又由于义务辩护律师的可遇不可求,公设辩护人制度的不普及,加以各制度间各自为政而欠缺统一平台,使得真正的经济弱势者难以得到有效又完整的协助。在这种背景下,2003年12月23日,经过民间多方奔走及“司法院”的支持,《法律扶助法》由台湾地区“立法院“三读通过,并于2004年1月7日公布施行。2004年7月1日,法律扶助基金会正式成立,受理民众申请。
    台湾地区的法律扶助基金会全称为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是一个以为经济上的弱势者支付诉讼费用及律师报酬,提供法律的专业扶助,实现诉讼的平等权为宗旨,由政府捐助设立的私法人组织,也是台湾第一个公办民营的法律扶助机构,主管机关与捐助成立者为台湾地区“司法院”。根据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秘书长郭吉仁先生的介绍,台湾地区的法律扶助模式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思考。
    首先,扶助机构统一。该基金会为全台湾地区唯一的依据《法律扶助法》成立的司法救助机构,但为了方便民众申请,基金会除总会外,目前在台北、台中、台南、高雄、花莲等县市另设有20个分会。我国大陆也十分重视弱势群体的司法求助工作,但机构比较分散,除了法院的导诉、诉讼费减免以外,还有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地方党委政法委的司法救助,参与的机关多,但效果却不一定好。
    其次,管理方法科学。基金会设董事会、监事会,其下又设若干专门委员会。这些机构皆由不拿薪水的社会各界兼职人士组成。董事会下设的秘书长及其另设的人资、总务、财务会计等处,为专职人员组成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会务。管理方法上的最大特点是由兼职人士组成的审查委员会、复议委员会负责扶助事项的审定与复议,而由专职人士组成的秘书处只负责具体执行。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法律扶助权的失控。
    其三,扶助范围广泛。该会原则上不分案件类型及特殊身份,如劳工、妇女、原住民(指汉人移居台湾前最早抵达台湾定居的族群)、身心障碍者、老人、儿童及青少年以及合法居住于台湾之外国人士,均可申请法律扶助。而且服务内容全面,除诉讼或仲裁的代理或辩护之外,还有法律咨询、调解和解、法律文书撰写及财产保全等。
    其四,经费保障有力。该会基金为新台币100亿元,除鼓励民间捐助外,由主管机关逐年编列预算捐助。同时规定,如受扶助人因法律扶助而取得财产的价值超过一定数额的,要缴纳回馈金;如受扶助人胜诉,则分会可以以受扶助人的名义,向负担诉讼费用的对方追偿扶助事件所支出的律师酬金及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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