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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时间 : 2014-07-15 13:54  作者 : 鼎鉴律师事务所 点击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案件基本情况:张某,在某保险公司工作不到一年后离职。后因经济原因,找到前保险公司的同事王某(亦离职),二人商量后决定以出售王某手中的公民个人信息牟利,而王某手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来源于其前保险公司的同事杨某。张某以群发短信的形式寻找买家,先后共出售个人信息11余万条,后被人举报案发。
 
       案发后张某的家人找到卢宁律师办理了代理手续,卢宁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十几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沟通案情。开庭前,卢宁律师做了充分的准备。最终,法院采纳了卢宁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张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张某及其家人对卢宁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
 
       特别提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三条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
 
       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具体内涵,法条并没有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加之我国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还没有出台,使得本条的具体司法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学界对个人信息的内涵有着各种不同的看法,典型的有①“公民个人信息 ,一般包括姓名、住址、电话 (包括手机用户信息 )、身份证号、个人身份或房地产权证件复印件、个人履历、病史等。
 
      总之 ,凡是未经本人许可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要求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一切个人信息均可成为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1]②“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我们认为,应当从广义上对其进行界定: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 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其外延十分广泛 ,几乎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 ,数据或者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个人信息。”[2]在总结一些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识别自然人的任何信息,覆盖了自然人的心理、生理、智力以及个体、社会、经济、文化、家庭等各个方面。一般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血型、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病史、电子邮件、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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