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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时间 : 2016-04-08 15:44  作者 : 鼎鉴律师事务所 点击 :
 
编者按:2016年4月7日上午10点,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记者招待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将成为全国各级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最新、最权威的司法解释,连同此前的《武汉会议纪要》、《大连会议纪要》和《南宁会议纪要》成为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最重要的文件。“智豪法律人”第一时间获得该司法解释,向广大法律人提供。
    摘录:
    1、各类毒品犯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2、明确或者下调了新类型毒品的标准;
    3、打击精神类药品毒品化问题;
    4、公职人员涉毒严惩不贷,入罪标准低;
    5、网络毒品犯罪是打击重点;
    6、罪名竞合,从重处罚;
    7、保护青少年不受毒害;
    8、制毒罪做不了的,非法经营罪等着;
 
司法解释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8号
(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五)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九)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三条  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用于掩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种类的认定,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
 
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三)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四)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或者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
(三)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四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
(四)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五)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六)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八)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次组织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
(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六)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五倍的;
(二)达到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一万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大”。
 
第十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第十一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十三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五)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的;
(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解释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附件1:毒品案件相关司法解释;
附件2:毒品犯罪案件审判规则分类汇总(《刑事审判参考》1999年至今)
 
毒品案件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武汉会议纪要》: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大连会议纪要》: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南宁会议纪要》:2000年4月4日,《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3号。
《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李兵。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355条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
    《关于认定海洛因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禁毒局:
    《关于非法制造贩卖安钠咖立案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高贵君、王勇、吴光侠;
    《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高贵君、王勇、吴光侠、王广坤;
    《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高贵君、马岩、李静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邻氯苯基环戊酮等三种制毒物品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
 
 
毒品犯罪案件审判规则分类汇总(《刑事审判参考》1999年至今)
目录: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和适用
二、程序违法的处理
三、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四、被告人拒不认罪时的证据运用
五、自首的认定和量刑
六、立功的认定和量刑
七、共同犯罪的认定和量刑
八、同时具备从轻和从重量刑情节的刑罚适用
九、毒品含量对量刑的影响
十、毒品数量对量刑的影响
十一、毒品再犯的认定和适用
十二、特情介入及特情引诱案件的处理
十三、毒品犯罪未遂的认定
十四、贩卖毒品罪的认定和量刑
十五、运输毒品罪的认定和量刑
十六、制造毒品罪的认定和量刑
十七、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和量刑
十八、新类型毒品犯罪的认定和量刑
十九、制毒物品犯罪的认定
二十、因吸毒诱发的次生犯罪的定性和量刑
二十一、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认定
二十二、毒品犯罪的管辖
二十三、其它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和适用
 
 
1、《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81期 第721号 王文勇、陈清运输毒品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和程序。
2、《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92期 第869号 刘晓鹏、罗永全贩卖毒品案——如何把握非法言词证据的认定标准与排除程序。
3、《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97期 第971号 李刚、李飞贩卖毒品案——在毒品案件中如何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程序违法的处理
 
 
1、《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67期 第545号 依火挖吉、曲莫木加、俄木阿巫贩卖、运输毒品案——审理先归案被告人过程中,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无论处于一审还是二审阶段,原则上都应当并案处理。
2、《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82期 第733号 陈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律师在侦查阶段先后接受有利害关系的两名同案犯委托,在审判阶段又为其中一人辩护的,属于程序违法,应发回重审。
3、《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96期  第956号 刘洪高、刘开贵贩卖、运输毒品案——如何理解同一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的限制性规定。
 
三、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1、《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67期 第548号 李良顺运输毒品案-——被告人以高度隐蔽的方式运输毒品,但否认明知的,如何认定。
2、《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67期 第549号 龙正明运输毒品案-——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如何认定其主观明知。
3、《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67期 第550号 周桂花运输毒品案-——被告人以托运方式运输毒品的,如何认定其主观明知。
4、《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71期 第592号 许实义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犯罪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5、《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75期 第638号 傅伟光走私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对走私美沙酮片剂的犯罪行为,不能以含量折算毒品数量。
6、《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96期 第954号 巴拉姆·马利克·阿吉达利、木尔塔扎·拉克走私毒品案——走私毒品案件中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7、《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99期 第1015号 骆小林运输毒品案——对当场查获毒品的案件,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把握有关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证据要求。
 
四、被告人拒不认罪时的证据运用
 
 
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期 第054号 李伊斯麻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证据定罪处刑。
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7期 第453号  张建国贩卖毒品案-——如何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
3、《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67期 第552号 胡元忠运输毒品案-——人“货”分离且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4、《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67期 第553号 李陵、王君亚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案——被告人到案后不认罪的,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
5、《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72期 第605号 谢怀清等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先后翻供的,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五、自首的认定和量刑
 
 
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期 第082号 杨永保等走私毒品案——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即如实交代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期 第373号 梁国雄、周观杰等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归案后,在协助公安人员抓捕在逃下家的过程中,在公安人员对其失去控制的情况下,带着从下家处取回的数量巨大的海洛因回到公安机关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3、《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71期 第593号 彭佳升贩卖、运输毒品案——因运输毒品被抓获后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罪行不构成自首。
 
六、立功的认定和量刑
 
 
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期 第027号 金铁万、李光石贩卖毒品案——对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2期 第249号 梁延兵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如何认定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
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期 第373号 梁国雄、周观杰等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归案后及时提供下家的住处和活动情况,使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查获数量巨大的毒品,应认定为重大立功。
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2期 第414号 田嫣、崔永林等贩卖毒品案——犯罪分子亲属代为立功的不能认定为立功,但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加以考虑。
5、《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5期 第438号 陈佳嵘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协助司法机关稳住被监控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
6、《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67期  第539号 马良波、魏正芝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提供的在逃犯的藏匿地点与被告人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人的实际地点不一致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7、《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84期  第753号 魏光强等走私运输毒品案——提供线索并协助查获大量案外毒品,但无法查明毒品持有人的,构成立功。
8、《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87期 第801号 胡俊波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走私武器、弹药案——被告人如实供述并协助抓获上、下家的,应当认定为立功;对被告人的立功行为是否从宽处罚,应当根据“功是否足以抵罪”的情况而定。
9、《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95期 第936号  康文清贩卖毒品案——案发前,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查获系行为人自己实施犯罪的,不构成立功。
 
七、共同犯罪的认定和量刑
 
 
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2期 第248号 马盛坚等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犯罪中的居间介绍如何定罪处罚。(以《武汉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为准——编者按。)
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6期 第366号 黄德全、韦武全、韦红坚贩卖毒品案——毒品犯罪中如何准确认定从犯和适用刑罚。
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期 第374号 吕卫军、曾鹏龙运输毒品案——如何准确区分共犯与同时犯。
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1期 第405号 宋光军运输毒品案——因同案犯在逃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的,应慎用死刑。
5、《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2期 第413号 练永伟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犯罪集团和一般共同犯罪;家庭成员参与毒品共同犯罪,依法均可判处死刑的,一般不宜对所有参与犯罪的家庭成员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6、《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67期  第529号  吴杰、常佳平、信沅明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贩毒网络中主要被告人的罪责。
7、《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67期 第530号 侯占齐、李文书、侯金山等人走私、贩卖毒品案——对家族式毒品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地位相对较低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8、《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67期 第547号 冯忠义、艾当生贩卖、运输毒品案——对同时为自己和他人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应如何量刑。
9、《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87期 第800号 凌万春、刘光普贩卖、制造毒品案——如何认定毒品共犯的地位、作用。
10、《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96期 第955号 阿力日呷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对临时结伙贩卖、运输毒品起组织作用,但本人实际贩卖毒品数量相对较少的主犯如何量刑。
 
八、同时具备从轻和从重量刑情节的刑罚适用
 
 
1、《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67期 第540号 张树林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对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应当判处死刑。
2、《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67期 第541号  吴乃亲贩卖毒品案——罪行极其严重,虽有重大立功,但功不抵罪,不予从轻处罚。
3、《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67期 第546号 王会陆、李明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但系毒品再犯的主犯,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91期 第852号 邱绿清等走私、运输毒品案——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严重,且有累犯情节,但 有证据表明被告人系受雇走私、运输毒品,且非单独实施走私、运输毒品行为的,可以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九、毒品含量对量刑的影响
 
 
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6期 第364号 李惠元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数量较大,但毒品含量极低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
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6期 第367号 刘玉堂、李永生贩卖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死刑复核案件中,对于毒品大量掺假的情况,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
3、《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63期 第500号 赵廷贵贩卖毒品案——贩卖含量极低的海洛因针剂,如何认定毒品数量并适用刑罚。
 
十、毒品数量对量刑的影响
 
 
1、《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2期 第011号 黄赏等走私毒品案――对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适用死刑。
2、《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2期 第012号 唐有珍运输毒品案――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
3、《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67期 第532号 吉火木子扎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运输毒品案件中毒品数量与死刑适用的关系。
 
十一、毒品再犯的认定和适用
 
 
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9期 第392号 李靖贩卖、运输毒品案——因毒品犯罪被判处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是否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以《大连会议纪要》和《武汉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为准——编者按。)
2、《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67期 第542号 贺建军贩卖、运输毒品案——保外就医期间再犯毒品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毒品再犯。
3、《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67期 第543号 龙从斌贩卖毒品案-——对毒品犯罪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标准,又系毒品再犯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82期 第742号 古丽波斯坦·巴吐尔汗贩卖毒品案——对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再犯,并非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5、《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90期 第839号 李光耀等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时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构成毒品再犯。
 
十二、特情介入及特情引诱案件的处理
 
 
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4期 第164号 刘军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有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并不必然存在特情引诱。
2、《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67期 第537号 王佳友、刘泽敏贩卖毒品案——对不存在特情引诱,但有特情介入因素的案件,在量刑时应考虑特情介入这一因素。
3、《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67期  第538号 申时雄、汪宗智贩卖毒品案——如何认定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数量引诱。
4、《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75期 第639号 包占龙贩卖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区别“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对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充分考虑“数量引诱”的因素。
5、《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99期 第1014号 刘继芳贩卖毒品案——对于因犯罪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定罪,但在量刑时应当体现从宽处罚。
 
十三、毒品犯罪未遂的认定
 
 
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期 第037号胡斌、张筠筠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未遂)案——误认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应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定性;因对象不能犯形成的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
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8期 第208号 苏永清贩卖毒品案——为贩卖毒品向公安特请人员购买毒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3、《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61期 第486号 朱海斌等制造、贩卖毒品案——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十四、贩卖毒品罪的认定和量刑
 
 
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期 第373号 梁国雄、周观杰等贩卖毒品案——为贩卖毒品者交接毒品的行为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9期 第463号  庄木根、刘平平、郑斌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案——非法买卖枪支时以毒品冲抵部分价款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3、《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67期 第528号 武汉同济药业有限公司等四单位及孙伟民等人贩卖、运输、制造、转移毒品案——不明知他人购买咖啡因是用于贩卖给吸毒人员的情况下,违规大量出售咖啡因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4、《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67期 第544号 呷布金莫贩卖毒品案——对贩卖毒品数量刚达到死刑适用标准,但系毒品惯犯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5、《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73期  第617号 智李梅、蒋国峰贩卖、窝藏、转移毒品案——被告人曾参与贩卖毒品,后又单方面帮助他人窝藏、转移毒品的,应以贩卖毒品罪和窝藏、转移毒品罪数罪并罚。
6、《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85期 第767号 蒋泵源贩卖毒品案——明知他人从事贩卖毒品活动而代为保管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7、《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89期 第821号 李某贩卖毒品案——对被告人辩称受人雇用贩卖毒品的案件,如何把握死刑政策和证据标准。
 
十五、运输毒品罪的认定和量刑
 
 
 
 
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期 第028号 马俊海运输毒品案——被告人在受人雇佣运输毒品过程中才意识到运输的是毒品的案件,应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2、《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67期 第531号 赵扬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
3、《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67期 第533号 李补都运输毒品案-——被告人运输毒品数量大,但不排除受人雇佣的,如何量刑。
4、《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86期 第782号 王平运输毒品案——拒不供认毒品来源,又不能证明系受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的,如何处理。
5、《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91期 第853号 高某贩卖毒品、宋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如何认定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以及为他人代购数量较大的毒品用于吸食并在同城间运送的行为如何定性。(以《武汉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为准——编者按。)
 
十六、制造毒品罪的认定和量刑
 
 
1、《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63期 第501号 高国亮、李永望等贩卖、制造毒品案-——加工、生产混合型毒品“麻古”的行为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
2、《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82期 第743号 夏志军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如何认定制造毒品犯菲的“幕后老板”。
3、《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87期 第800号 凌万春、刘光普贩卖、制造毒品案——如何认定毒品共犯的地位、作用;在毒品中添加非毒品物质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十七、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和量刑
 
 
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6期 第108号 张敏贩卖毒品案——如何正确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6期 第284号 黄学东非法持有毒品案——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6期 第365号 宋国华贩卖毒品案——对购买数量巨大的毒品且被告人本人系吸毒成瘾者的应当如何定性。
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期 第375号 张玉英非法持有毒品案——对接受藏匿有毒品的邮包的行为如何定性。
5、《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99期 第1014号 刘继芳贩卖毒品案——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标准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十八、新类型毒品犯罪的认定和量刑
 
 
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4期 第430号 王某贩卖毒品案——对以非常规形式存在的毒品应如何定性及对涉及多种类毒品的犯罪案件如何量刑。
2、《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67期 第534号 王丹俊贩卖、制造毒品案——如何把握贩卖、制造氯胺酮案件的死刑适用标准。3、《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67期  第535号 李昭均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运输氯胺酮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4、《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67期 第536号 赵敏波贩卖、运输毒品案——未进行毒品含量鉴定的新类型毒品案件应如何量刑。
5、《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75期 第638号 傅伟光走私毒品案——对走私美沙酮片剂的犯罪行为,不能以含量折算毒品数量。
 
十九、制毒物品犯罪的认定
 
 
1、《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87期 第802号 王小情、杨平先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以非法贩卖为目的,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应当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向他人贩卖制毒物品,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明知他人用于制造毒品的,不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2、《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87期 第803号 解群英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张海明等非法经营案——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拆解成粉末进行买卖的,应当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麻黄碱复方制剂的,没有证据证明系用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不应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情节严重的,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二十、因吸毒诱发的次生犯罪的定性和量刑
 
 
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5期 第431号 彭崧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吸食毒品后影响其控制、辨别能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十一、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认定
 
 
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4期 第163号 郑大昌走私毒品案-——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应如何定罪量刑。
2、《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91期 第853号 高某贩卖毒品、宋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如何认定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以及为他人代购数量较大的毒品用于吸食并在同城间运送的行为如何定性。(以《武汉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为准——编者按。)
 
二十二、毒品犯罪的管辖
 
 
1、《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67期 第551号 闵光辉、马占霖、帕丽旦木·买森木贩卖毒品案——如何确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
2、《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75期 第640号 邵春天制造毒品案——跨国犯罪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和进行证据审查。
 
二十三、其他
 
 
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7期 第191号 薛佩军等盗窃案——盗窃毒品如何定罪量刑。
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2期 第250号 韩雅利贩卖毒品、韩镇平窝藏毒品案——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人工流产后脱逃,多年后又被抓获审判的,不能适用死刑。
3、《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89期 第822号  易大元运输毒品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抓捕,造成执法人员重伤、死亡的行为,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作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4、《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97期 第971号 李刚、李飞贩卖毒品案——如何审查未查获毒品实物的指控事实。
注:附件1、2来自于《毒品犯罪案件办案指南》,辽宁高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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