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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报案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时间 : 2014-11-04 12:03  作者 : 鼎鉴律师事务所 点击 :
         一、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含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获得地。报案人可到犯罪地的公安局经侦支队/经侦大队报案
         二、为使公安机关能清楚地了解案件基本状况,及时立案侦查,报案时尽量提供以下材料:
     1、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报案的带齐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供给时间及写上“由本单位复印供给,与原件一样”,加盖单位印章,经办人签字(捺指纹),非法人代表报案应携法人代表授权书及自己工作证件。
    2、有关涉案人的相片、证件、通讯号码、地址、体貌特征等材料。
    3、自己及其他协助人的联络电话,以便随时联络。
  三、报案时,应尽量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非紧迫状况下不得托付他人代理报案,被害人或经办人自己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供给证言。
  五、报案前同一事实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要如实提供法院受理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复印件应阐明来源出处,并由受害单位加盖公章或受害人签名。书面报案材料须具体阐明案发的时间、地址,犯罪嫌疑人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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