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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时间 : 2015-03-03 16:00  作者 : 鼎鉴律师事务所 点击 :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之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限于请求权。因为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但不是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的规定,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符合诉讼时效客体权利的特征,其以财产权利为内容,不具有支配性。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理由如下:
       第一,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是包含在物权权能之中的。只要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由于物权本身作为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作为物权的一部分的物权请求权,也不应当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第二,物权请求权的主要功能是保证对物的圆满支配,它是保护物权的一种特有方法。如果物权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物权继续存在,这将使物权成为一种空洞的权利。换言之,物权请求权以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为目的,罹于时效,无异于剥夺了物权人的支配力,必将引起变态物权的出现。
       物权请求权的真正含义可以用个简单的例子来比喻,一件物品,无论经过多少年,无论辗转至多少人之手,只要占有该物品的人没有支付对价,不成立善意取得的情况下,物品的所有人都有权向无权占有人要求返还原物,无权占有人必须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讲到“物权请求权的作用在于保障物权恢复圆满状态。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是包含在物权权能之中的,只要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物权为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作为物权一部分的物权请求权,也不应当因时效届满而消灭。而且,在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的情形下,如规定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则将出现物权人虽享有物权、但在物权被侵害时,无法行使物权请求权、使其物权恢复圆满状态,导致物权成为空洞权利的问题。”
        3、物权请求权被侵害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亦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五章规定了物权请求权的内容,第83条规定物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物权在遭受侵害时,物权人有权要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是物权的一个作用,不是由此所发生的独立权利,因此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与物权本身一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们认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关系物权人的根本利益,在标的物被他人侵占的情况下,如果物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则尽管其享有所有权,但由于其无对该标的物进行支配,享有其利益,故该物权实为空洞权利,不能保障物权的合法行使。由于我国现行法上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比较短,又没有取得时效制度,如果也同样毫无例外地适用现行的诉讼时效制度,将造成极大的不公平,甚至鼓励巧取豪夺等行为的发生,故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二、物权所有人基于物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无权占有人应当将原物返还给物权人。
         无权占有人在不成立善意取得,又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而合法的占有和所有该物,其根本没有理由和合法的依据占有他人财物,这好比强盗或者是无赖的行为,“拿了人家的东西就死活不还回去了”,法律上怎会纵容这种侵犯公民私人财产权的行为呢?如果这样的理论占得住脚,那么就给有些意图侵犯别人财产权的人留下一个天大的机会,“只要我拿到别人的东西,经过20年就是我自己的”,如果这样的理论成立,岂不是天下大乱,巧取豪夺之人就会大行其道。
         综上,诉讼时效制度根本不能适用物权请求权,物权所有人的支配权和排他性权利应当得到法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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