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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梦断独山,鼎鉴律师出手相助

时间 : 2017-02-17 19:11  作者 : 鼎鉴律师事务所 点击 :
        —中国最大影视城独山传奇公司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四亿元天价罚金,法定代表人被判有期徒刑15年
        鼎鉴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批高端律师专业团队,并且特别关注民营企业的发展,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提供全方面的法律服务。近日,鼎鉴律师正在办理贵州一起特大民营企业投资开发系列行为引起的刑事纠纷二审案件。
     案情简介
        2012年,激情诗人郭勇来到贵州省独山县,根据当地官方“先上车,后买票”的惯例,政商合力欲打造国内最大的影视城“独山传奇”。然而,这一耀眼一时的明星工程,却因中途资金链断裂被官方全面接管,诗人老板也因涉嫌合同诈骗身陷囹圄。“独山传奇”项目最终规划占地10.8万亩,总投资120亿人民币,影视城项目工期5年,按要求开工时传奇公司起码拥有资金20亿,这远远超出了传奇公司当时的投资能力。但是在当地政府“先上车,后买票”、“依靠政府平台”、“依靠政府什么都能成”等一系列支持、站台、背书的情况下,2013年7月27日,这个尚无办理土地等行政审批许可手续的影视文化城项目,举行了隆重的开工典礼。时任县长梁某某在典礼上发表讲话说,园区和政府各部门要主动服务、靠前服务、优质服务,和投资商、承建方共同携手,将独山传奇影视文化城建设成贵州乃至全国一颗璀璨夺目的明珠。
         很快传奇公司面临到了资金压力——项目的前期投入,包括设计规划费用、征地款和工程款等,已让其自筹的8000多万元资金捉襟见肘。无奈之下,传奇公司只得采取国内工程发包普遍行为——向施工单位收取工程保证金,然后投入工程应付支出。独山县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从2013年3月开始,传奇公司与57家施工单位签订土石方工程合同,收取保证金1.58亿元。
        2014年6月,传奇公司称因当地政府承诺的土地手续未办妥造成融资困难以及当地政府借用巨额工程款造成无法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此后,部分工程队因未能结算工程款,情绪不稳定,多次发生堵塞项目部,甚至堵塞210国道索要工程款的不良群体性事件。
         随后独山县政府将其定性为经济合同纠纷,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进行协调,但到快过年时,传奇公司已无偿还能力,县政府也无法解决。2015年1月,公安机关介入,对郭勇等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2015年5月5日,时任贵州省省委书记的赵某某接待了施工队的集体上访,并于次日召开省委常委会,对传奇项目问题提出六条化解意见和要求。之后,黔南州委决定由州委书记龙某某包案,在5月19日召开了传奇影视城项目信访问题专题会。
      一审判决
         2016年8月31日,经四次庭审后,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传奇公司和郭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资金实力、无履行合同能力,以及未经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和57家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1.58亿元。传奇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4亿元;郭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
      二审概况
          一审判决后郭勇亲属慕名聘请王少光律师担任郭勇的二审辩护人。在一审第一次开庭后经王少光律师介绍,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介入本案,与王少光律师共同担任该案被告二审辩护律师律师。国内多家媒体近日相继对本次庭审情况进行报道,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王少光律师的精彩辩护和在法庭上的严谨负责表现,赢得与场人士和律师界乃至法律界人士的高度赞扬。
          2017年2月13日上午10时30分,由贵州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贵州独山传奇影视城合同诈骗案,在独山县法院审判庭二审开庭,庭审一直持续到当天深夜22时40分。
          两位辩护律师认为,这是一起“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党政领导干预司法”而制造的冤案。二审公诉方最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不清,建议发回重审。其中,被告人郭勇的辩护人王少光律师认为,整个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均应回避,本案应由贵州省高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本案另一辩护人迟夙生律师就一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独山县法院作为一个基层法院没有判处传奇公司4亿罚金的权力。两位辩护律师均认为,一审判决独山传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郭勇犯合同诈骗罪,“纯属枉法判决”。
     二审实况
        二审一开庭就展开了激烈的法庭对抗,王少光律师在尚未正式庭审时就向法庭申请合议庭集体回避,慷慨陈词:
        “我申请回避的,不仅仅是今天的合议庭成员,还有整个黔南州中级法院。”王少光律师说,鉴于黔南州政府官网“中国黔南”2015年7月8日报道的一个事实,他提出了如上申请。
 
贵州省黔南州政府官网有关独山影视城项目信访问题的报道
 
         这则《州委书记包案化解独山影视城项目信访问题》的新闻稿称,2015年5月19日,中共黔南州委召开传奇影视城项目信访问题专题会。在此次会议上,黔南州处理独山县传奇影视城项目信访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明确由州委书记龙某某任组长,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州公安局局长陈某某等人担任副组长。由州公安局牵头,全力推进案件侦破,力争1个月内查清案子,准确界定各方责任。州、县法检两院“派遣专业人员提前介入案件,查阅相关卷宗,了解案件情况,加强与公安部门协调配合、交流沟通,提出意见、达成共识,为下步案件的起诉、审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把案件办成铁案”。
        王少光律师认为,黔南州中院的提前介入,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23条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检察院联合办案”。他在开庭前曾向二审法院申请黔南州委书记、黔南州中院院长等人出庭作证。
        然而,王少光律师的回避申请,在合议庭未休庭的情况下被审判长当庭驳回;他申请黔南州委书记、黔南州中院院长出庭作证的要求,也未获响应支持。
        随后,迟夙生律师就一审法院对传奇影视城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研究了类似案件在贵州以及全国其他法院管辖与判决的情况后,迟夙生律师认为,独山传奇公司涉案1.58亿元,如此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一审的独山县法院根本没有管辖权,更没有判处传奇公司4亿罚金的权力。
        “2016年独山县国税累计完成3.6573亿元,税种不同地方分成的比例不同,但一般不会超过30%,即使考虑到对国家级贫困县的照顾给予独山50%的地方留成,它从国税得到的财政收入也仅仅1.8亿元。”王少光律师说,如果这个案件交由独山县法院以外的法院一审、黔南州中院以外的法院二审,就意味着传奇公司4亿罚金旁落,“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背后,是巨大的利益驱动。”
        “仅罚金4亿一个判项,就决定了这个案件必须依法由中级人民法院做一审管辖。”迟夙生律师当庭表示,现在的二审法院坚持让独山县法院一审管辖传奇影视城案,原因十分简单,即“将这起根本就不是合同诈骗的案件框在黔南州范围内,制造冤案”。
         “我执业30年有余,还是第一次看到一个基层法院作出4亿罚金的判决。”王少光律师在庭上亦称,这不是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而是发生在贵州独山这个国家级贫困县。
        “一审枉法判决”
        王少光、迟夙生两位律师在庭审中均指出,从实体上看,一审判决独山传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犯有合同诈骗罪,“纯属枉法判决。”
         独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独山传奇公司和郭勇在无资金实力、无履行合同能力,以及未经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和57家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1.58亿元。
        公安机关委托贵州黔元会计司法鉴定所进行的统计鉴定则显示,截至公安机关查封日传奇公司支出资金2.34亿元(郭勇还当庭质疑该会计司法鉴定少算了5300万元,称实际投入2.8亿)。时任独山县县委常委、县宣传部长、传奇影视城项目主要负责人钟某某的证言表示,传奇公司投入影视城工程项目资金8800万元。
        郭勇和两位辩护律师据此均表示,传奇公司不但将收取的全部工程保证金投入影视城,还投入自筹资金几千万元,“没有非法占有保证金一分钱”——在收取工程保证金后不存在逃跑、挥霍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无法返还,也不存在隐匿拒不返还等情形。
        一审判决认定传奇公司和郭勇构成合同诈骗的另一个理由,是“传奇公司无履约能力和未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手续就开工建设”。
         对此,郭勇在庭上辩驳称,截至案发传奇公司已开挖333万土石方,其中土方57万、石方276万。每立方原石方可以产生1.6立方石料,而开挖石方的成本是32元/立方、开采出的石料每立方售价42元,即这批石料价值高达1.85亿元,支付给施工队的成本费用8800万余元,收入是支出的两倍多。
         当然,这还不是影视城最主要的赢利点。传奇公司开挖的是荒山,形成的却是建设用地,可以进行商品房和商业项目开发,土地价格上涨十倍甚至数十倍。“影视城建设开采的石料以及土地平整后的增值,完全可以转化为传奇公司的后续资金,根本不存在无履约能力。”王少光律师辩护说。
          问题是这些都未在传奇公司会计司法鉴定报告中体现。因此,王少光律师激烈质问贵州黔元会计司法鉴定所的出庭鉴定人:鉴定报告为何没对传奇公司包括施工开采出的石料在内的财产进行清产核资?为何未对升值的土地进行评估?“没有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就没有证据证明传奇公司资不抵债、没有偿债能力。”
          鉴定人则表示,他们只负责依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账目进行核实,“传奇公司可能没将土地部分纳入公司账目做账。”
         而针对公诉人有关传奇影视城项目在行政审批许可手续不全就开工的讯问,郭勇答称“完全是当地政府主导的”。钟某某、姚某和韦某某等独山官员的证言,默认“先上车、后买票”的做法。
         传奇公司作为证据提交给了二审法院的有关影像资料显示,独山县委书记相关领导于2013年7月27日出席了传奇影视城的开工典礼,时任县长梁某某还曾上台讲话。
         曝光“假土地证”事件
        在二审庭审上,传奇公司法人代表郭勇情绪极其低落。他称,自己和传奇公司如今陷入绝境,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项目完成征地2000多亩,但当地政府违背承诺,迟迟未能办理土地手续,造成融资的努力一次又一次失败;二是独山大学城、影山镇政府、独山国资委下属企业共借走占用传奇公司3300万元,久久不归还,加速了传奇公司资金链断裂。
        证据显示,传奇公司借款给独山大学城3090万元。在法庭上,郭勇首次曝光了其中细节:2014年2月春节前,独山县政府的重点项目独山大学城,因欠农民工工资而发生停工围堵的不稳定事件。分管该项目的独山县时任县委常委、宣传部长钟某某找到郭勇,要求传奇公司借款给独山大学城管委会“救急”。独山大学城管委会则交给传奇公司一个200亩土地证作为抵押。传奇公司借款给大学城后,拿着这个土地证拟找相关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但融资单位拿到贵州省国土厅验证时发现这个证竟是假的。
        辩护律师王少光律师、迟夙生律师均在辩护意见中指出,当地官方采取刑事手段来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其目的是让郭勇和传奇公司成为替罪羊,掩盖自己好大喜功、脱离实际的“大跃进”之错。
    辩护意见
       王少光律师作为郭勇的二审辩护人,在二审开庭之前申请了全体合议庭成员回避。王少光律师表示,他所申请的不仅是合议庭成员回避,而是申请整个黔南州中级法院回避,并请求将本案由贵州省高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王少光律师提出回避请求的依据是贵州省黔南州政府官网上面的一篇官方信息《州委书记包案化解独山影视城项目信访问题》,根据该篇官方信息,本案在公安侦查阶段就由中级法院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与公安机关达成共识,然后再交由自己下属的基层法院审理。导致的结果便是公安侦查阶段案件的判决结果已定,检察机关的批捕和审查起诉形同虚设,一审程序形同虚设,二审程序形同虚设,律师的辩护和当事人的上诉更是毫无意义。
        合议庭在未经休庭的情况下由审判长直接宣布不接受王少光律师的回避申请,并宣称这个决定是终局的。王少光律师表示接受该决定,但会继续向上级党委,纪检部门,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反映这起严重破坏法治的事件。
        此外,仍然列为贫困县的贵州省独山县基层法院开出了四亿一千万的罚金也是事件的疑点之一。试想若这个案件交由独山县法院以外的一审法院审理,交由黔南州中级法院以外的中级法院二审,决定这四亿一千万元罚金去向的将是黔南州以外的法院。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本案罚金与黔南州领导干部粗暴的干扰司法、黔南州中级法院严重违法,制造的起冤案二者之间的关系。
        关于案件事实本身,王少光律师有如下意见:
        首先,“非法占有”是所有诈骗类犯罪的本质特征,“资金的去向”是揭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关键。被告单位“贵州独山传奇民族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的工程保证金为 1.5亿多元,本案会计鉴定的本案被告公司投入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为2.3亿多元(郭勇还当庭质疑会计鉴定少算了5300万元,实际为2.8亿多元),而根据本案工程官方主要负责人的证人证言,本案被告公司投入本案工程项目资金高达8800万元。
        建设项目的甲方收取施工保证金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收是普遍的、不收只是个案”。但不可否认的是,确实也存在一些利用收取施工保证金进行诈骗的现象。其主要表现就是虚构建设项目骗取施工保证金后逃跑、挥霍保证金致使无法返还、使用保证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无法返还或者隐匿保证金拒不返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保证金一类的合同诈骗有4项规定,本案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不存在违反此四项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构成合同诈骗。
        其次,本案工程发生暂时不能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深层次的原因是当地政府的“大跃进”。直接原因又两个:一是当地政府违背承诺,迟迟未能办理土地手续,造成融资的努力一次又一次失败。一份证据证明当地政府承诺为500亩地办理手续,但县级政府根本就没有500亩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承诺只是谎骗投资人的手段。
         另一个原因就是当地政府挪用本案工程款。当地政府的另一“大跃进”项目大学城工程挪用本案工程款3090万、当地政府收取保证金金500万、映山镇政府借走200万元、发改委借走30万元,还有将近6000万的征地款投入后没有拿到土地证。
         如果没有以上两个原因,就不会导致被告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和项目的停摆。
         再次,根据上述事实可以看出,本案是领导干部干扰司法,黔南州中级法院违法办案制造的一起冤案。而制造这起冤案的目的是掩盖当地政府“大跃进”的错误,使郭勇和本案公司成了当地政府“大跃进”错误的替罪羊。
         王少光律师的精彩辩护和在法庭上的严谨负责表现,赢得与场人士和律师界乃至法律界人士的高度赞扬,王律师针对本案发表的《辩护词》共6786字,详见附件。
 
     辩护词:
 
郭勇合同诈骗案辩护词
合议庭:
         作为本案上诉人郭勇的二审辩护人,我已经在开庭准备阶段申请了你们全体合议庭成员回避。但,这不是介于对你们个人能力的怀疑,因为现在已经不是二、三十年前,那时的法官大多数是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转业军官。现在的法官,绝大多数是科班出身的高才生,专业能力一般是不容怀疑的。我申请回避的,不仅仅是今天的合议庭成员,而是申请整个黔南州中级法院回避,即使更换了新的合议庭,我也要继续申请回避。我之所以申请整个黔南州中级法院回避,并请求将本案由贵州省高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是鉴于以下事实:
         据《环球网》援引的《中国经济周刊》(12-06 07:41)“产权保护开启新时代哪些民企"冤案"会平反?”,以贵州省黔南州州委书记龙长春为组长,贵州省黔南州州州委常委陈小刚(兼州委政法委书记州公安局局长)、贵州省黔南州州政府副州长胡晓剑、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委书记潘志立(兼州政府副州长)为副组长的“黔南州处理独山县传奇影视城项目信访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涉嫌“党政干预司法”。该报道的信息来源于贵州省黔南州政府的官网,上面有一篇这样的官方信息《州委书记包案化解独山影视城项目信访问题》。
       根据该新闻线索,本律师查阅了该《州委书记包案化解独山影视城项目信访问题》并进行了截屏。该《州委书记包案化解独山影视城项目信访问题》的内容显示,该“领导小组”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23条(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的规定,就本案向公检法三机关发出特别指令:“州、县法检两院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派遣专业人员提前介入案件,查阅相关卷宗,了解案件情况;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协调配合、交流沟通,提出意见、达成共识,为下步案件的起诉、审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把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这个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就由中级法院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与公安机关达成共识,然后再交由自己下属的基层法院审理。这样的案件当然是“铁案”,因为在公安侦查阶段案件的判决结果已定。这样的案件,检察机关的批捕和审查起诉形同虚设,一审程序形同虚设,二审程序形同虚设,律师的辩护和当事人的上诉更是毫无意义。所以说,如果由黔南州中级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我们今天的法庭审理过程只是一场流于形式的闹剧。这就是我申请黔南州中级法院回避本案审理的原意。尊敬的法官和检察官们,扪心自问,你们说我的回避申请是不是合法、合理的。但,合议庭连休庭都没有,审判长就粗暴的宣布不接受我的回避申请,并宣称这个决定是终局的。
           但,既然我的回避申请不被接受,既然我请求将本案由贵州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建议不被采纳,一个法律人所能做到只能是、同时也必须是,服从合议庭的决定,继续在你们这个不合法的合议庭主持下履行一个辩护人的责任。因为,你们合议庭的决定是终局的。在此,请允许我重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的话:“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我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它享有终局性。”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我放弃一切司法救济。恰恰相反,对这一起典型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指令黔南州中级法院在公安侦查阶段就提前介入联合办案的严重程序违法行为,我将一次又一次、一级又一级的向上级党委—--直至党中央和中央政法委、向上级纪检部门—--直至中纪委、向上级检察机关----直至最高人民检察、向上级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反映这起严重破坏法治的问题。因为,我不相信党中央、中央和贵州省司法机关,会容许这种公开在一个地市级政府的网站上公开炫耀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中黔南州级法院公然违法、在公安侦查阶段就提前介入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合办案的严重程序违法行为。这样,不仅破坏了司法机关两审终审制原则,不仅使公检法三机关互相监督原则荡然无存。而且,必然制造冤案、假案和错案。本案就是由领导干部粗暴的干扰司法、黔南州中级法院严重违法,从而制造的一起冤案!
          我是在本案一审判决后接触到本案的,看到的第一份材料当然是一审判决书。我首先习惯性的看了判决结果,15年的有期徒刑并没有引起我太多的注意,而是四亿一千万元的天价罚金引起了我的关注。到现在已经执业三十年有余,但一个基层法院做出四亿一千万元罚金的判决我还是第一次看到。而这还不是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而是发生在仍然列为贫困县的贵州省独山县。2016年独山县国税累计完成的总额是3.6573亿元,这个4.1亿元的天价罚金比独山县的国税收入还多4,427万元。税种不同,地方分成的比例不同,但一般也不会超过30%。但即使考虑到对国家级贫困县的照顾给予独山县50%的地方留成,3.6573亿元的地方留成也仅仅是1.82865亿元。那么,本案的罚金就是独山县可能从2016年国税可得到的财政收入的2.24倍。试想一下,如果这个案件交由独山县法院以外的一审法院审理,交由黔南州中级法院以外的中级法院二审,决定这四亿一千万元罚金去向的将是黔南州以外的法院。那么,这四亿一千万元罚金的将会归谁?多么巨大的利益驱动啊!这难道就是黔南州中级法院不向贵州省高级法院报请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的原因么?这难道就是黔南州领导干部粗暴的干扰司法、黔南州中级法院严重违法,制造的起冤案的动机么!
          “非法占有”是所有诈骗类犯罪的本质特征,“资金的去向”是揭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关键,我也是从“资金的去向”开始研究一审判决书的。认真阅读了一审判决书和当地政府官员的证人证言后发现,被告单位“贵州独山传奇民族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的工程保证金为 1.5亿多元,本案会计鉴定的本案被告公司投入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为2.3亿多元(郭勇还当庭质疑会计鉴定少算了5300万元,实际为2.8亿多元),而根据本案工程官方主要负责人钟少兰(独山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的证人证言,本案被告公司投入本案工程项目资金高达8800万元,这怎么可能是诈骗呢?而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郭勇构成合同诈骗的理由是,被告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未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手续就开工建设。我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难道没有非法占有一分钱,不但将收取的全部工程保证金全部投入到当地政府的重点工程而且还投入了自筹资金8800万元,这样的案件会构成合同诈骗么?难道被告单位没有非法占有一分钱,却将保证金和自有资金用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属于诈骗犯罪么?一开始,我怀疑自己的辩护人角色产生了误判。于是,我拿着判决书去求教多个资深的检察官和大法官。他们看了判决书后告诉我,是否存在夸大宣传、是否具有履约能力,需要资产评估。而且,行政审批程序不全就开工建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不能仅此就认定合同诈骗;如果仅有夸大宣传没有非法占有属于民事诈欺,而不属于合同诈骗,关键是要查清保证金用到哪了,要对照司法解释有关资金去向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甲方收取施工保证金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收是普遍的、不收只是个案”。必须承认的一个事实是,在目前建设领域施工保证金已经失去其本来的目的,常常成为施工单位为甲方垫资的一种方式,建设单位将施工保证金用于工程建设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当然,收取保证金的不仅仅是建设单位,也包括地方政府,就像本案的独山县政府也收取了本案被告单位500万的保证金,并将该保证金挪作它用。
          针对保证金收取的乱象,国务院办公厅在2016年6月23日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违反规定收取施工保证金或者将保证金用于工程建设,确实对施工企业带来了风险,特别是在建设资金不到位造成停工时。但,这是经济纠纷。如果将此认定为诈骗,几乎所有的建设项目的甲方和总承包都不可避免的构成犯罪。如果简单地把收取并挪用保证金认定为合同诈骗,那么独山县政府及其党政领导犯罪在先,请检察官监督公安机关对独山县政府及其党政领导“涉嫌”的合同诈骗犯罪进行调查。
         但不可否认的是,确实也存在一些利用收取施工保证金进行诈骗的现象。其主要表现就是虚构建设项目骗取施工保证金后逃跑、挥霍保证金致使无法返还、使用保证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无法返还或者隐匿保证金拒不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保证金一类的合同诈骗,有以下四项规定:
         1、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2、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3、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4、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对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本案被告单位不存在收取施工保证金后逃跑,不存在收取施工保证金后挥霍致使无法返还,不存在收取施工保证金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无法返还,也不存在收取施工保证金后隐匿拒不返还。因而,本案被告单位根本就构不成犯罪。如果发生经济纠纷,本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而不是以刑事手段将民营企业置于死地。今日座上客、明日阶下囚,必将吓退潜在的投资者,不利于黔南州经济的发展并严重损害贵州省的整体形象。
        那么,本案是不是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领导干预司法的制造的冤案呢?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目的,是不是为了掩盖当地政府好大喜功,脱离实际的“大跃进”的过错?以下是相关证人对本案工程的证明:(详见辩护词后所附的16组证据)
         以上证据证明,本案审批程序不完善的背景正是独山县县委、县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文化(也不排除是为了政绩)而大胆创新、突破繁琐的行政审批程序干实事(也许是大跃进)的艰辛努力。根据当地政府官员在本案的相关证人证言,行政手续不全就开工完全是当地政府主导的,收取工程保证金是当地政府默许的,被告单位资金困难是当地政府挪用被告单位资金加剧的。可是,在当地政府在自己主导的工程项目发生经济纠纷后,特别是上访、信访的经济纠纷当事人将自己的经济纠纷迁怒于当地政府时,为平息风波、推脱自己的行政责任,推罪于企业而采取了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如果以一审判决认定的行政审批手续不全就开工收取工程保证金就构成了合同诈骗,那么,当地政府和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是不是该合同诈骗的同案犯(帮助犯)。今天,被告公司和郭勇等成了当地政府“大跃进”的替罪羊。正义不在当下,待到中央司法机关纠正这起冤案时,是否也需要寻找替罪羊。如果那样,今天的合议庭成员,如果不向黔南州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回报真实情况,如果一意孤行帮助继续制造冤案,也难以逃脱错案追究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被告单位构成合同诈骗的另一个理由是被告单位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首先,这是故意违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混淆现象和本质的关系。如上所述,“非法占有”才是合同诈骗罪本质特征,而本案被告单位不存在任何非法占有。其次,法官只是法律专家,不是经济专家,也没有能力和资格评价一个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对此,本律师开始也是对本案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存在怀疑的。是啊,开挖荒山搞什么旅游项目、搞什么诗歌墙,盈利模式在哪里?在听了郭勇的介绍后恍然大悟,这是一个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盈利项目啊!
          本案前期工程的投入主要是开挖石方的费用,每立方的成本是三十二元,而开采出的石料的销售价格是42元。同时,一立方原石产生一点六立方石料。这样,每开采一立方原石是费用是32元,而产生的石料价值是67元(1.6乘以42),收入是支出的两倍,完全可以用这些毛利补贴其他建设费用。根据钟少兰的证人证言,经独山县政府核查案发时被告单位已经开挖了330万土石方,其中土方57万,石方276万,石料价值1.8547亿元(276乘以1.6再乘以42)。目前这些石料在被当地政府占有后不知去向。但这还不是最主要的赢利点,开挖的是荒山,形成的建设用地,可以进行商品房和商业项目开发,土地价格上涨十倍、几十倍,现在这些土地升值多少,土地价值多少?除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外,还有带动地方旅游业、特别是带动比织金洞还有开发潜力的洞穴旅游项目。所以说,如果要认定本案不能证明本案被告单位资不抵债、没有偿还能力,就必须进行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而目前的司法会计鉴定除了不完整和认定事实方面的错误外,并没有对包括(但不限于)石料在内的公司财产进行清产核资,更没有对已经升值的土地进行资产评估。缺少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就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单位资不抵债,就不能认定其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所以说,认定本案被告公司没有履约能力是错误的。
          所以说,本案工程项目并不是资不抵债,而仅仅是现金流问题(习惯上叫资金链断裂)。而发生暂时不能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深层次的原因是-----当地政府的“大跃进”。而直接原因又有两个:一是当地政府违背承诺,迟迟未能办理土地手续,造成融资的努力一次又一次失败。这是当地政府土地手续办理的承诺的证据,这是本案被告公司融资的相关证据。(详见辩护词后所附证据)在此必须指出的是,这份当地政府500亩土地手续的承诺完全是虚假的,因为县级政府根本就没有500亩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这个虚假的承诺这是谎骗投资人的一个手段。在今天的法庭上,郭勇说出了这样一个事实:独山县政府的重点项目“大学城”在春节前因欠农民工工资被围堵,当地政府领导向本案被告公司借款3090万元,还给了一个土地证进行融资。然而,当拿着这个土地证联系融资时,竟然发现这个土地证是假的。利用虚假的土地证借款,这可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合同诈骗呀!在此,请求检察官依法提请公安机关调查独山县政府这一合同诈骗行为。
          那么,出现现金流问题的另一个原因是什么呢?这就是当地政府挪用本案工程款。当地政府的另一“大跃进”项目大学城工程挪用本案工程款3090万、当地政府收取保证金金500万、映山镇政府借走200万元、发改委借走30万元,还有将近6000万的征地款投入后没有拿到土地证。如果这将近一亿元的巨额资金如果不被挪用,如果有所回报,难道会发生无力自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情况么?
          在此还必须指出的是,除了这一亿元外,还有价值高达1.8547亿元的石料。如果这近3亿元的资产不被挪用和侵占,被告公司难道不可以度过暂时的经济困难么?度过了暂时经济困难,开发的土地在数十倍增值后用于商业开发,这又有多么大的升值空间呀!
         除了以上在实体上的错误外,一审判决还犯了一个混淆概念的错误,混淆了夸大事实(没有履约能力)和虚构事实的两个不同的概念。请看下面施工单位的证言,看看他们是出于什么动机签订合同的,就可以看出本案被告单位是不是虚构事实骗取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的:(详见附件施工单位的证言)
          根据以上证据,他们签订合同的动机是本案工程是真实存在的,并且是当地政府主导的。那么,如果本案工程是虚构的,是根本不存在的,那么本案被告公司就涉嫌合同诈骗!如果本案工程是真实的,本案公司就没有虚构事实,就不是诈骗!
          还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以上当地政府官员的证言,他们对郭勇和本案公司是有深入了解的,他们就是要借本案公司的前期8800万的投入使本案工程火起来,然后在引进更有实力的投资,筑巢金窝、才能引来金凤凰。要知道,精明的投资只会锦上添花,而不会雪中送炭的。所以说,郭勇和本案公司在当地政府摆的这盘大棋中,就是投资8800万为招商而筑巢金窝,他们起的仅仅是铺路石的作用。
          合议庭,现将我的辩护要点概述如下:
         1、本案工程项目是真实的,本案公司和郭勇没有虚构事实:
         2、本案公司和郭勇将本案保证金用于本案工程建设投入,没有任何非法占有,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构成合同诈骗;
         3、而本案工程发生暂时不能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深层次的原因是当地政府的“大跃进”。直接原因又两个:一是当地政府违背承诺,迟迟未能办理土地手续,造成融资的努力一次又一次失败。另一个原因就是当地政府挪用本案工程款。
         4、本案是领导干部干扰司法,黔南州中级法院违法办案制造的一起冤案。而制造这起冤案的目的是掩盖当地政府“大跃进”的错误,使郭勇和本案公司成了当地政府“大跃进”错误的替罪羊。
         在此,请允许我再次强调:今天,被告公司和郭勇等成了当地政府“大跃进”的替罪羊。正义不在当下,待到中央司法机关纠正这起冤案时,当地党政领导是不是也要寻找替罪羊?如果那样,今天的合议庭成员,如果不向黔南州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汇报真实情况,如果一意孤行帮助继续制造冤案,也难以逃脱错案追究的法律责任。
         最后从证据的角度,我提前合议庭认真、全面、完整的把握参与本案项目开发的独山县政府官员的证人证言,因为郭勇以及涉案的其他一审被告人自己的辩解往往不被采信,而这些官员的证言相对比较可靠。在这些官员的证人证言中,也没有一个人认为郭勇是诈骗,如副县长姚栋的证言:在我和他(郭勇)的接触看,他这个人是比较有想法的,来独山是想干点实事,不认为他是想来签订框架协议行骗的。
上诉人郭勇的二审辩护人王少光
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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