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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刑事专业律师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 : 2014-11-04 11:03  作者 : 鼎鉴律师事务所 点击 :
        在我国,刑事案件聘请律师已经是犯罪嫌疑人家属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相关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的最好选择了。限于篇幅所限,在本文中仅就犯罪嫌疑人突然被羁押后,律师作用方面作一简单概述。
  1、聘请律师的时间: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律师在公安阶段作用主要有
  (1)、会见犯罪嫌疑人。
  (2)、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或协助办理取保候审。
  (4)、代理申诉和控告
  下面就将各个方面的作用及相关规定简述如下:
  2、承办律师的首要职责: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3、会见犯罪嫌疑人
  (1)律师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在场。
  (2)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3)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侦查机关不依法安排会见的,律师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
  (4)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侦查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律师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如果不是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本身涉及国家秘密的,律师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5)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文件:
    a、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信函;
    b、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c、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6)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征询其对于聘请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应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表示不同意的,应要求其书面表明意见。
  (7)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a、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b、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c、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d、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8)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不得私自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不得通过传递信函为犯罪嫌疑人串供创造条件,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9)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会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10)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
  (1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向其提供以下法律咨询:
       a、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b、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c、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d、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e、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f、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g、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h、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i、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j、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k、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1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律师不应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
  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13)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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