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河南农民在田边顺手采三株“野草”获刑》的新闻被网络各大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网友们只要在“百度一下”输入关键词随便一搜,便可搜出有关信息上万条。
就此消息中的所称的“野草”,早在一年前,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曾接受卢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兰花之蕙兰所涉法律若干问题的咨询,组织有关专家研究论证,并于2016年6月18日向卢氏县人民政府提交了专项法律意见。研究人员以独立、客观、严谨、慎审的态度查阅了所涉法律法规,在认真分析研究和精准理解相关法条,参考立法原意和现行有效政策导向的基础上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并形成有关《法律意见书》(内容附后),以期与广大网友进一步探讨。
鼎鉴律师事务所结合兰花的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得出最终法律分析意见认为,蕙兰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未列入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在我国转化成相应的法规中未将蕙兰定为国家或者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养殖蕙兰无需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
针对因培育和保护制度不健全各地所产生的兰花纠纷,鼎鉴律师同时呼吁,兰花作为一种集观赏价值和经济价值于一身的珍稀植物,其培育和保护应纳入法治轨道。在处理兰花的培育和保护问题上,应尽可能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以疏代堵,使当地百姓与政府部门形成合力,使兰花和兰花精神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