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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身亡认定工伤 民事赔偿与工伤待遇能否兼得

时间 : 2009-07-21 13:42  作者 : 有琳 点击 :
     合肥市一公交司机被撞身亡,获赔42万余元,并被认定为工伤,但不能因此享受全额工伤待遇,原因是事故中已经获赔的部分,劳动部门不重复支付。昨日,司机妻子不服,起诉合肥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一案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开审。 
 
    去年7月4日中午,合肥星辰巴士有限公司114路驾驶员丁某下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和对方当事人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去年7月15日,在公安部门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自愿按全责,赔偿丁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42万余元。 
 
       与此同时,丁某的家属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丁某被认定为工伤。但合肥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仅愿赔付19000元的丧葬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丁某家人计算的13万余元工伤保险待遇相差甚远。原因是该中心认为丁某已获得民事赔偿,他们仅赔付民事赔偿的不足部分。 
 
      “《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均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果职工发生事故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足额支付保险待遇。”丁某的妻子何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被告合肥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辩称,他们是严格依据合肥市《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做出该决定的。该《意见》明确规定:“职工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致的工伤,职工先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同项目标准相比的不足部门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也就是说,工伤待遇是差额补偿,而不是重复赔偿。 
 
        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孟超表示,工伤保险基金以市一级为标准,因此工伤保险的赔付由各市自行制定标准。近年来,因无法获得双倍赔偿,而提起诉讼的案子时有发生。为此,省高级法院颁布意见规定,“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致,劳动者先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补偿应扣除第三人已经赔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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