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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交往中应重视保留书面凭证

时间 : 2009-07-21 13:51  作者 : 有琳 点击 :
民商事交往中应重视保留书面凭证
 
        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进行民事交往的双方经常会图省事而采用口头约定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简化交易形式,节约交易成本。同时,口头协议属于我国《合同法》承认的合同形式,通常适用于交易金额较小、双方没有争议的简单民事活动。对于合同金额较大、双方容易产生争议的民事活动,口头约定就不再适合了,否则,不但容易产生纠纷,而且自己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护。 
 
设计要求不一致 ,双方难免起争端 
 
        某网站设计公司与某儿童用品公司约定,由其为儿童用品公司设计制作网站,并在合同后的附件中约定了网站的具体技术要求。后因双方就网站设计的进度及内容产生争议,该儿童用品公司将网站设计公司诉至法院。网站设计公司称,附件内容在订立合同后,已经由双方口头协商进行了修改,但并未修改具体附件文本。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认为就应按合同附件的要求履行。 
 
评析: 
 
       在合同订立后,双方会因履行的情况对合同中原有的约定内容进行修改,对于双方达成一致的变更部分,应在原有文本上进行修改,或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否则,双方发生争议时,合同变更的事实将难以证明。
 
       在民事交往中,经常由于双方是朋友关系或为了图省事而省略了很多必要的手续,但是一旦日后产生纠纷,当事人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纠纷的产生,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应在经济交往中对双方达成的协议保留合法有效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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