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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刑事附带民事抗诉成功案看中国的检察职能

时间 : 2009-07-21 13:45  作者 : 有琳 点击 :
由刑事附带民事抗诉成功案看中国的检察职能
        贵州省桐梓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近日宣判,桐梓县法院重审后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请求,判令三名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7万余元。据了解,这是贵州省检察机关第一起通过刑事附带民事抗诉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的案件。 
       2008年8月,桐梓县检察院办理张绍岳、赵立斌、唐怀启三人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一案。在发现三被告人的行为已造成三家国有单位经济损失7万余元,而这三家单位却未提出赔偿要求后,该院决定以原告人身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人对该损失进行赔偿。
       此后,桐梓县法院分别以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对三名被告人进行了判决,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以“赔偿诉讼请求不具体”为由,裁定驳回。桐梓县检察院认为法院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理由不成立,于是向遵义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遵义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裁定,案件发回桐梓县法院重审。桐梓县法院重审后改判三被告人共同赔偿国家经济损失7万余元。
      该案的审结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在实践层次有新的突破。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国家利益的维护机关,其职能不只局限于对犯罪分子刑事犯罪的指控,国家和社会也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因违法行为给公共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民事追偿的使命。这种使命是检察机关的原始职责之一,只是现实生活将检察院刑事违法控诉职能放大了,忽视了其国家利益民事维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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